如何规范劳务外包行业?
对于从事外包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应当设置高标准的最低注册资本。

当劳动者权利受到了侵害,特别是遭受人身损害后,往往因为高额的赔付费用而引发劳动纠纷,而相比劳务派遣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而言,劳务外包发包单位并不承担连带责任,而劳务外包的灵活用工模式导致很多的外包机构只需要一个办公场所,就能展开自己的业务。

在这种前提下,如果没有外包机构的法人财产做保证,一旦发生类似外包机构“跑路”问题,将无法追究外包机构的赔偿责任,因此必须提高外包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同时还应当根据外包项目的规模、用工数量等征收保证金,以保证发生劳动纠纷时最大限度的保障赔付金额。

02严格界定劳务外包服务项目

由于从事劳务外包的主体比较混乱,从个人到公司法人、社会组织都可以从事劳务外包。外包的项目也是五花八门,仅仅拿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来说,除了从事招聘外包、档案外包、薪酬福利外包、培训开发外包等人力资源岗位外包外,人力资源公司有的还从事生产外包、劳务派遣、咨询顾问等其他行业,可谓是混业经营。

但劳务外包的本质是企业整理利用外部的优势资源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从而能够发挥其核心竞争力的一种管理模式,通俗说,就是让专业的人来做自己不擅长的事情。

比如当下很多中小型企业借助会计事务所进行财务管理工作,同样作为外包用工也一样,应该是承包主体通过自身在某一领域的专长去承揽发包单位不擅长的项目,而混业经营模式却很容易出现大而不精,博而不专的问题。

因此,应当通过立法进行行业规范,明确劳务外包仅仅局限于企业非核心业务或岗位职能的外包,严格界定外包项目种类,特别是个体作为承包主体,相比公司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不具备太多的优势资源,应当严格限制其外包项目种类,严禁跨行业跨种类外包。

03加强对劳务外包承包主体和从业人员资质的监管

由于劳务外包项目涵盖的行业种类比较多,特别是对制造业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项目外包,承包方应当具备相应的承包资质、用工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才能被准许从事承包经营。

同时还应当建立承包资质年审制度,一旦承包单位资质被行政机关吊销,企业应当及时终止劳务外包合同。

而对于劳务外包中的从业人员资质也应当做出明确的规定,既然劳务外包本质是发挥外部资源的专业优势,那么对其专业度就应当有一个明确的规范,特别是从事金融、IT行业的劳务外包,对从业人员的专业要求比较高,必须拥有相关的行业从业资质才能够进行劳务外包经营活动。

04规范劳务外包机构的社会保险缴纳方式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而劳务外包机构作为独立经营管理,只能选择在公司注册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由于目前社会保险政策的区域碎片化,各种不同的保险缴纳和待遇支付标准导致了劳务外包机构在经济发达区从事外包经营,在不发达地区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频发。

尽管达到了隐性降低劳动用工成本的效果,但也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社会保险的公平性荡然无存!

因此,通过完善立法让劳务外包机构缴纳社会保险时参考劳务派遣模式,在实际用工所在地按照国家和当地标准为劳动者办理参保缴费,并按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05完善社会保险灵活缴纳模式

由于劳务外包用工模式的多样化,劳务外包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和活动空间上打破了传统的工作方式,自由职业者以个体名义从事劳务外包作为一种新业态开始广泛的兴起。

相比传统的用工方式,自由职业者流动性比较大,很难签订劳动合同,甚至不存在劳动关系管理,最典型的代表就是在互联网平台从事任务接单、代理微商等工作的劳动者,另一类则是人员流动性强,以快递、送餐、婚庆、家装等行业为代表的劳动者。

2017年4月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提出了新兴业态从业者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探索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

但《意见》仅仅是对新业态从业者原则上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并非强制性,但从社会保险风险发生概率及社会保障体系全覆盖的角度出发,应当发挥社会保险强制性特点将其全部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中来,可以通过完善立法,要求个人作为劳务外包承包主体,应当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

而对于从事快递、送餐、婚庆、家装劳务外包的劳动者,为了保障工伤保险权益,可以参照建筑行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模式由承包方按照营业总收入为基数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