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8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全省工伤伤残津贴,调整比例按照2017年全省月人均伤残津贴的6.5%左右确定,本次调整按照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并适当倾斜特定人群。
本次调整佛山市共涉及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529人,月人均伤残津贴从3006.93元增加到3216.29元,人均增加209.36元,增幅为6.96%,9月足额发放到账。
其中有56人享受2732元/月“托底调整”,有6人加发600元,有2人加发1200元并有一人超过80周岁每月再加发50元。
具体怎么调整?快看↓↓
调整时间
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
调整对象
◆ 2017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伤残津贴,在2018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
◆2018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之月起发放。
调整比例和办法
调整比例按照2017年全省月人均伤残津贴的6.5%左右确定。
普遍调整:定额涨105元,定比加发3.3%
◆ 每人每月定额加发105元。
◆2017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再按本人调整前伤残津贴月标准的3.3%予以加发;2018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再按本人依法核定伤残津贴月标准的3.3%予以加发。
倾斜调整:逾70岁再享受倾斜加发额
◆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在201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50元,全年600元;在201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加发100元,全年1200元。上述人员增加的伤残津贴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伤残津贴年度调整基数。
对201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再加发50元,纳入伤残津贴年度调整基数,按月发放。
◆ 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军转干部,经本次调整后仍未达到所在市调整后月人均伤残津贴水平的,按所在市月人均伤残津贴标准计发。
提高“托底线”:调整至2732元
◆ 根据以上普遍调整、倾斜调整的办法调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2732元/月的,按照2732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201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内首次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核定的伤残津贴仍低于2732元/月的,按照2732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五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伤残津贴也增加6.5%
2017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从2018年1月1日起,其享受的伤残津贴在2017年伤残津贴计发标准的基础上直接增加6.5%,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